发布时间:2022-11-01 栏目类别:中国科学院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入实施国际化推进战略,快速提升我院科研队伍的国际化水平,在全球范围内吸引和利用优秀科技人才,根据“深化国际化推进战略整体实施方案”,部署实施“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国际人才计划”)。
第二条国际人才计划的英文全称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initiative”,英文简称为pifi。获得本计划资助者统称为pifi fellow。
第三条国际人才计划包括七类资助项目:
(一)国际杰出学者项目(简称“杰出学者项目”,英文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for distinguished scientists”);
(二)特需外国人才项目(简称“特需人才项目”,英文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for special experts”);
(三)国际访问学者项目(简称“访问学者项目”,英文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for visiting scientists”);
(四)外国青年学者津贴项目(简称“外青津贴项目”,英文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for young staff”);
(五)国际博士后项目(简称“博士后项目”,英文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for postdoctoral researchers”);
(六)国际博士生项目(又称“cas-twas院长奖学金项目”,英文为“cas-twas president’s fellowship programme”);;
(七)国际硕士生项目(又称“‘一带一路’硕士生奖学金项目”,英文为the “belt and road” master fellowship programme)。
第四条国际博士生项目、国际硕士生项目根据《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实施办法》(科发际字〔2014〕110号)和《中国科学院“一带一路”硕士生奖学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科发际函字〔2017〕43号)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国际人才计划根据项目类别不同面向如下外国科技人才进行资助:
(一)国际杰出学者项目面向在科技领域取得卓越成就且依旧活跃在世界科技舞台的外国杰出科技人才,资助其来我院开展短期学术交流活动。
(二)特需外国人才项目面向在完成我院重点科技创新任务、建设大科学基础设施、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国际科技治理能力及影响力的过程中,可以发挥关键作用的、亟需的一流外国技术、工程及管理人才,资助其在我院长期开展工作。
(三)国际访问学者项目面向活跃在科研、技术和管理一线、在国外机构拥有(或相当于)助理研究员以上职位且已经取得国际公认优秀成果的外国人才,资助其来我院开展中长期合作研究或学术访问。
(四)外国青年学者津贴项目面向在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具有巨大潜力的优秀外国青年科学家,为帮助其在进入我院工作后安顿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额外补助。
(五)国际博士后项目面向全球已经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外国青年学者,资助其来我院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六条国际人才计划根据项目类别不同,按以下方式进行资助:
(一)国际杰出学者项目每年资助30名左右外国专家到我院进行1~2周的学术交流,每位专家至少访问2个院属单位(研究所或大学)。资助标准为5万元/周,国际人才计划承担实际支出的70%(最多不超过3.5万元/周)。获资助者须与接收单位签署同意接收我院学者回访等内容的协议。
(二)特需外国人才项目资助期2-3年。资助标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确定,国际人才计划承担合同金额的60%且最多不超过60万元/年。考核优秀者由接收单位推荐可申请延续资助,但总资助期不超过5年。
(三)国际访问学者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00名。外国专家(学者)在项目年度实施周期内需来我院开展不少于2个月的学术访问或合作研究。资助标准按照受资助者的专业技术职称分为三档:拥有国外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相当职称者的资助标准分别为4万/3万/2万元/月(税前),人才计划在每个项目年度实施周期内资助最长不超过9个月。资助期满考核优秀者由接收单位推荐可申请延续资助,但最多不超过2次。
(四)外国青年学者津贴项目资助期3年,资助标准10万/年。外国专家(学者)应为在我院工作不满三年、副研究员及以下的正式在职职工。资助期结束后继续留在我院工作(签订2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获得额外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五)国际博士后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150名。外国学者在项目年度实施周期内需来我院开展2年的博士后研究工作,资助标准为25万元/年/人。
第七条国际人才计划在每个项目执行期内为国际访问学者和国际博士后项目获资助者提供一次经济舱位往返国际旅费资助,其中来自周边国家的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来自拉美及非洲地区国家的资助标准为20,000元/人,来自其它地区国家的资助标准为8,000元/人,国际旅费不足资助标准的,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际合作局作为国际人才计划的主管部门,对计划的规划设计、立项审批、运行管理和经费总体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 编制、审定组织实施方案及申报要求;
(三) 组织开展年度项目立项工作,审批年度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
(四) 指导、督促和检查项目的实施,并对项目的过程管理实施有效监督和绩效考评;
(五) 搭建和完善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
第九条国际合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国际人才计划过程管理工作。过程管理机构对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受理审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检查、验收、经费核销等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其主要职能是:
(一) 组织项目申报;
(二) 承担项目受理及立项评审论证工作;
(三) 组织填报、审核项目绩效考核表;
(四) 承担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和监督等过程管理工作;
(五) 承担组织项目核销和验收工作;
(六) 承担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七) 协助开展专项相关管理政策与发展战略的研究。
第十条项目依托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下属的四类机构、研究所和大学。负责项目的组织推荐、实施监督、项目管理和人事管理等,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和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
(二) 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负责落实外国专家(学者)来华和在华期间各项手续办理的指导与辅助,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
(三) 负责对外国专家(学者)进行人事管理,与外国专家(学者)签订必要的合作协议或劳务合同;
(四) 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事项调整等提出审查意见;
(五) 负责项目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六) 对涉及的知识产权、保密内容等进行管理,推动合作成果的保护、应用和转化,维护各方权益。
第十一条中方合作者在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充分的项目管理权和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提出项目申请,并对外国专家(学者)的背景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并确定其工作内容和任务;
(二) 监督其遵守我国、我院相关法律和规定;
(三) 指导和敦促外国专家(学者)严格履行合同和项目绩效考核表的内容,达成预期任务目标;
(四) 遵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国际人才计划的经费支出要求使用经费;
(五) 客观、及时报告外国专家(学者)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 对项目重大调整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学者)是项目的直接受资助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 确保个人申请信息和项目执行中各类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 承担并完成项目绩效考核表和相关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和任务;
(三) 主动和无条件遵守相关法律和我院相关规定;
(四) 客观及时报告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国际人才计划每年7月至10月启动征集下一年度项目,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国际人才计划不接受个人申请。杰出学者、访问学者、外青津贴和博士后项目,由中方合作者和外国专家(学者)达成合作意向后,由中方合作者提出、并经依托单位批准后通过arp系统提交申请;特需人才项目申请采用岗位申报制,不对人员进行评审,“定岗不定人”,由中方合作者提出特需外国人才岗位需求,并经依托单位批准后通过arp系统提交岗位申请。
第十五条项目需要在境外执行的,须在申请时提交附加材料,说明在境外执行项目的必要性,并就如何保障项目境外执行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中方合作者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国际合作局委托过程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评审结果通过arp系统和国际人才交流平台告知项目依托单位、中方合作者和外国专家(学者)。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每项申请至少由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通过评审的项目申请在经国际合作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以立项通知的方式通知依托单位。
第五章执行与变更
第二十条国际人才计划原则上须在我院院属单位内执行,院属单位包括:四类机构、研究所、大学、院级境外机构和中外联合研究单元,以及经国际合作局认定的所级境外机构。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应为在境外执行的项目建立考勤制度,并确保外国专家(学者)在我院访问和工作的时间。对于境外执行项目管理不力的依托单位,国际合作局将取消其申请境外执行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杰出学者、访问学者、外青津贴和博士后项目的中方合作者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如实填报项目绩效考核表,报国际合作局批准后严格按表格填报内容实施。
第二十三条特需人才项目在岗位需求得到批复后,应由依托单位组织进行适岗人员遴选。依托单位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30天内将岗位需求发布在国际人才交流平台,开放征集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依托单位应在遴选结果产生后15天内,通过arp系统填报绩效考核表和外国专家(学者)信息等材料,待国际合作局批准后实施。岗位批复之日起10个月内未能遴选到合适人员的,项目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特需人才、访问学者和博士后项目起始时间以外方实际到岗时间为准;外青津贴项目以项目立项年度当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依托单位须做好外国专家(学者)项目执行期间的人事管理工作,获得资助的外国专家(学者)须与人事部门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纳入依托单位人事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获国际人才计划资助的外国专家(学者),根据项目类别不同,应满足如下项目执行要求:
(一)国际杰出学者项目获资助者应在项目执行周期内来我院开展不少于1周的学术交流活动,在2个以上院属研究所或大学进行学术交流,交流活动信息应在国际人才交流平台进行发布;同意接受院属单位科研骨干赴其实验室或机构工作访问。
(二)特需人才项目获资助者在项目执行周期内应全职为我院工作,纳入依托单位聘用人员管理,且每年度工作时间不得少于9个月。
(三)国际访问学者项目在实施周期内可分段执行,但每段在我院连续工作不得少于1个月。实施期内单次少于1个月的访问和交流活动,不计入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实施周期内应举办不少于1次公开学术交流活动,活动信息应在国际人才交流平台发布。
(四)外国青年学者津贴项目应对外国专家(学者)按照在职科研人员进行管理,并与依托单位职工考核体系挂钩。外国专家(学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发下年度津贴。
(五)国际博士后项目根据依托单位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博士后进站管理。项目实施周期内不得随意减期、分段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执行时间、预算、中方合作者、依托单位和绩效考核目标等发生变更时,须通过arp于每年10月1日前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变更上述项目执行内容的,不予核销项目经费,并按照项目结题未通过处理。
第二十八条国际合作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于未按工作计划执行,或违反我国法律或学术道德规范的外国专家(学者),接收单位应停发资助并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际人才计划经费实行预算核销制,依托单位应根据立项通知中批复的项目预算金额先行支出经费,项目验收后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核销。
第三十条国际人才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外事经费管理和院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外事(国际合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国际人才计划项目经费仅限用于支付获资助外国专家(学者)直接相关的支出:
(一)杰出学者项目经费可支付外国专家(学者)访问期间的食宿、国内/国际交通、保险和劳务费用。
(二)特需人才、访问学者、外青津贴和博士后项目经费,除国际旅费补助外,应在纳税后全额发放给外国专家(学者),不得无故克扣或用于其他用途。
(三)外国专家(学者)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执行科研任务产生的费用不得由本计划经费支出。
第七章验收与核销
第三十二条项目中期和结题验收与经费核销同时进行。项目实施周期大于1年的应进行中期验收。我局在每年4月和9月进行项目验收与核销,各项目应根据执行情况,选择临近的时间点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材料通过arp办公系统提交,相关验收材料经过程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际合作局批准后,拨付相关经费。未通过中期或结题验收的项目,国际合作局有权对核销经费做出核减或不予核销处理。
第三十四条未按期提交验收与核销申请的,中方合作者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国际人才计划项目。
第八章成果管理与宣传
第三十五条除非双方签署的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受国际人才计划资助期间所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成果和产出,其知识产权应归依托单位所有。有关成果和产出应清晰地注明“受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资助,项目编号:xxxx”(funded b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initiative. grant no. xxxx)。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应积极利用国际人才交流平台、cas newsletter等宣传平台宣传项目成果,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多媒体资料。
第三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利用举办国际会议、参加国际会议和外事活动等机会,主动宣传国际人才计划和国际人才交流平台,协助国际人才计划做好海外拓展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科发际字〔2014〕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