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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科院长春光机所委员会关于印发《中科院长春光机所党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
所属各基层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所党委工作,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经所党委审核,现印发《中科院长春光机所党委工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发布的《长春光机所党委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中科院长春光机所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 中科院长春光机所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委工作,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科学院党组工作条例》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长春光机所党委(以下简称所党委)在中国科学院党组和长春分院系统单位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的建设,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研究所的改革与创新发展。 第三条所党委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所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所党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与所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所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第五条所党委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创新文化建设、安全与保密工作、作风与学风建设、离退休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所党委就下列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 (一) 党委下属基层党组织向所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所党委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具体范围为: 1.本所战略发展规划、“一三五”的制定和调整; 2.涉及全所职工的福利、薪酬绩效政策的调整; 3.由所聘任的中层领导干部任免事项,中层领导干部的兼职事项,本所机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项; 4.涉及重大投资的基建项目(2000万元以上)、所内重大创新项目立项(1000万元以上)、重大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本所以无形资产出资超过500万元或以现金出资超过100万元); 5.所直接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董事会及监事会等重要人事变动。 在涉及以上“三重一大”事项时,主办部门将经过所务会审定的初步方案报所党委,党委要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必要时,党委书记可在决策前就所涉议题与所长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在所务会进行决策时,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所党委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 第七条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与所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队伍建设。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务中层领导人员拟聘人员。 第八条坚持对全所统战工作和职代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各级党派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 第九条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委委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所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十条所党委委员应当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提高领导水平与履职能力。 (一)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地方和中科院党组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本所中心工作,集中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专题调研和研讨等学习活动; (二)坚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中心组成员主要由党委委员、所务会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中心组学习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必要时可增加学习内容和次数。党委办公室负责制定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担任中心组学习秘书。学习采取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和专题研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执行党委委员联系支部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位党委委员每年到联系支部开展专题调研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所党委根据需要,在全所各部门、主要投资企业、研究生、离退休职工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基层党组织的设立、撤销,由所党委审批。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经基层组织酝酿,报所党委审核同意后进行正式选举。根据需要设置独立党委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党建活动经费,列入年度行政预算,保证党的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所党委严格执行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所党委每年至少作一次书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所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五条所党委就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基层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要求,就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所内通报。 第十六条所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会议形式。所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遇有紧急议题需要表决,又无法召集党委会会议时,可以采取适当形式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在下次党委会上再履行一次会议程序。 第十七条所党委会会议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会议可以邀请非党委委员的副所长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所党委会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口头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后形成党委会会议纪要和决议,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四章纪律与问责 第十九条所党委和党委委员应当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各项法规。 第二十条以所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及党委委员代表所党委的讲话、报告,应当事先经所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委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所党委决定精神。 第二十一条所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所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所党委和党委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工作纪律。带头树立和发扬好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工作程序擅自公开所党委的决定,不得擅自泄露所党委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问责的实施办法,追究失职失责的党委委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长春光机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发布的《长春光机所党委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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